茂名市卫生局信息中心编发


            

总第27期

茂名市卫生局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编       二OO五年一月五日

 

OO五年度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指引

  

12月20日,全市农村合作医疗宣传发动加温工作会议后,经请示省卫生厅同意,全市200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宣传发动期延至2005年1月10日。各地根据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宣传发动加温会议的精神,再次掀起了宣传发动工作高潮。经过各地的努力,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人数明显增加,收到了很好的效果。2005年1月1日后,各县(市、区)将全面启动县(市、区)统筹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确保县(市、区)统筹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正常运作,以及做好2005年度农村合作医疗宣传发动的收尾工作,各地务必做好如下工作。

一、抓紧做好2005年度农村合作医疗宣传发动的收尾工作

(一)各地要利用元旦后一周的时间,对合作医疗覆盖仍较低的镇、村,卫生行政部门要建议政府派出得力的工作组挨家挨户进行动员,尽可能增加参加合作医疗的人数。

(二)各地要确保2005年度农村合作医疗在1月1日生效。对1月1日10日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也要在1月份生效。

(三)加快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上缴工作。农户缴纳的合作医疗资金应在2005年1月15日前全部上缴县级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帐户。

(四)重新核实参加人数。各地所报的2005年度最终参加人数要以实际交钱的人数为准。各县(市、区)要认真复核各镇上报的数字、人员和资金必须一致。市农村合作医疗办从1月11日开始将对各县(市、区)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人数进行复核。最后核实人数请各县(市、区)于1月14日报市农村合作医疗办(附各镇的数字)。

(五)做好各镇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审核和结转工作。高州市、信宜市、电白县要会同财政部门一起,到各镇审结2004年12月31日前结存资金,除留足一个月的预留金外,结余资金全部于1月31日前划转县(市、区)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六)做好2004年度农村合作医疗统计工作。各县(市、区)2004年度农村合作医疗统计报表要按要求在2005年1月25日前一式四份报市农村合作医疗办。从2005年起,按新的统计要求上送报表。

(七)根据2005年度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人数,向财政部门报送预算,安排农村合作医疗扶持资金。县、镇两级2005年度扶持农村合作医疗专项资金必须达到省要求的扶持标准。

(八)在元旦、春节期间,各地要做好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和医疗救助金的发放工作,及时解决农民群众的生活困难问题。

二、做好县(市、区)统筹后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管理,健全和完善制度等工作

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负有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领导、组织、协调、政策制定和具体负责合作医疗的日常管理工作,要坚持做到:

(一)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县(市、区)级合作医疗办、镇级政府、县(市、区)、镇定点医疗机构工作职责,管理制度,工作制度,转诊制度,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基金财务核算制度,信息管理制度以及监督、考核、奖惩制度等]。

(二)定期检查、监督合作医疗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保持基金的收支平衡。

(三)及时研究解决合作医疗运作中的问题,使合作医疗基金发挥最大效益,公平合理地补偿合作医疗参加者的医疗费用,维护参保者权益。

(四)建立合作医疗信息网络和统计报告制度,及时收集、汇总、整理、分析、传递、贮存、反馈、上报合作医疗信息。

(五)监督检查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行为和执行合作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包括医疗行为、服务质量、医疗收费、药品价格等。

(六)检查监督合作医疗补偿及时到位情况及有无超范围、超标准补偿等问题。

(七)检查监督定期公布合作医疗基金收支使用帐目的情况,对有违规违纪和截留、侵占、贪污、挪用合作医疗基金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八)定期向同级党委、人大政府和监督委员会汇报工作,主动接受监督。

2005年度全市农村合作医疗宣传发动进度表

截止时间:2004年12月31日                                单位:人

县(市、区)

农业总人口

2005年度

计划发动人数

计划覆盖率(%)

已参加人数

覆盖率(%)

茂南区

359801

200000

56

128376

35.7

茂港区

345382

207228

60

62228

18

高州市

1317552

658776

50

337043

25.6

化州市

1124104

562052

50

26648

23.71

信宜市

1049310

630000

60

606398

29.2

电白县

1017554

508777

50

171436

16.8

  计

5213703

2766833

53

1271970

24.4

 

报:省卫生厅,市有关领导,市委办,市人大办,市府办,市政协办,

市纪委。

发:各县(市、区)委、政府,市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卫生局,

各镇政府。

                                              (共印2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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