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茂名市卫生局信息中心编发
市政府发文要求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 ||
最近,市政府转发了茂名市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茂名市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意见》,提出了实施全民安康工程,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七点意见: 一、尽快理顺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关系 为使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不受机构变动影响,各县(市、区)政府要按上级编办的要求,迅速牵头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将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职能从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划转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把新的管理体系建立起来,尽快开展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县(市、区)一级要在11月份做好职能移交工作。 二、实施全民安康工程,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全市各级要积极实施全民安康工程,认真贯彻国务院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狠抓人大议案落实,全面推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建立。目前,仍有少数镇没有建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还有个别县(市、区)农村合作医疗人口覆盖率较低。卫生局接收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职能后,要立即着手开展调查研究,按照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要求,对本地原农村合作医疗开展情况进行一次评估,总结经验,找出存在问题,修订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出落实全民安康工程、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方案。还没有建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镇,要在第四季度把工作全面开展起来。合作医疗人口覆盖率还没有达到30%的县(市、区)、镇,要力争合作医疗人口覆盖率达到30%以上。已完成任务目标的县(市、区)、镇,要进一步完善制度,为下一轮合作医疗的发动工作作好准备,今冬明春要实现本地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人口覆盖率达到40%以上的目标任务。 三、加大财政扶持力度,落实农村合作医疗专项资金 根据实施全民安康工程及有关建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要求,我市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省财政每年按人均10元安排扶持资金,市、县、镇三级的扶持资金也要力争达到每年人均10元,最少不能低于人均5元。各地要按省的要求安排预算资金。对省、市财政2002年、2003年扶持农村合作医疗的专项资金,要根据各镇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实际人数,保证全部下拨到位,严禁截留、挪用。在职能变动过程中,各级财政部门要监督好资金的移交工作,防止合作医疗专项资金流失。 四、进一步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各县(市、区)要稳定和巩固现阶段镇办、镇统筹的农村合作医疗形式,根据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内容,及时总结经验,找出存在的问题,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合作医疗章程。各地在修改和完善合作医疗章程过程中,尽可能统一合作医疗的形式,即统一筹资标准、时间、补偿比例和年最高支付上限线。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个人出资额不能低于10元,筹资额达到人均25元(含财政引导资金)的,合作医疗支付上限应定在2000元以上,个别地区可调整到2500元。凡是建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镇,都必须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运作规律完善制度,坚持以收定支、保障适度、收支平衡的原则,确保资金合理使用,不断提高合作医疗的保障水平。 五、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 要加大宣传力度,开展不同层次、不同形式的宣传活动,向农民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重要意义和具体做法,引导农民不断增强自我保健和互助共济意识。通过受惠农民现身说法,宣传参加合作医疗好处,动员广大农民自愿、积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针对合作医疗管理体制调整后人员变动较大的情况,人员定位后,市、县(市、区)级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人员和主管领导要参加省级培训。基层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各县(市、区)要尽快作出培训计划,在年内完成培训任务。 六、启动医疗救助制度,资助特困群众参加合作医疗 各地在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或发动农民参加下一轮合作医疗时,要特别注意帮助农村特困群众参加合作医疗。对低保户、贫困户可申请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基金资助其参加合作医疗,资助范围和资助金额度由各县(市、区)确定。对患重大疾病的困难户,在合作医疗补助后还有较大困难的,可从县一级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基金另行给予医疗救助。对特大宗的医疗费用支出,可向民政部门申请救济。县一级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基金的筹集,除财政拨款外,可发动社会力量捐赠。 七、认真做好农村合作医疗统计工作 今年11月开始,各县(市、区)要认真部署合作医疗统计工作,准确地统计合作医疗发展状况。对下一级上报的情况,要认真检查核实,对存在的问题要提出意见,及时纠正。各级要结合政务公开,把统计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统计工作要实行专人负责,如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要追究有关人员和主管领导的责任。(茂名市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 返主页 | ||